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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 手机端

一、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第三、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撤销程序:(一)撤销权行使的启动;(二)立案;(三)调查取证;(四)调查终结;(五)听证;(六)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三、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

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易言之,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四、什么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 (一)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二)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三) 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四) 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五)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五、行政许可行为是不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行为是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诉讼行为,是行政行为的分类方法: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属于什么法?

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七、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

1、违法主体不同。 撤销行政许可和撤回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许可机关违法许可的,撤消后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许可机关应当赔偿。吊销和注销行政许可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其主体一般是个人。

2、违法严重性不同。 吊销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一项许可在实体上被消灭或者已经不可能实现,不能实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时间因素,超过许可期限,其程度较轻。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撤回行政许可程度最轻。

3、处罚方式不同。 吊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注销行政许可,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

八、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协议,合同等。

九、哪些情形的行政行为应撤销?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见应当全选。希望对你有用。

十、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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