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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加工行业)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吗? - 淘丁财务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82 手机端

一、一般企业(加工行业)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吗?

一般企业不需要,特种行业才需要,譬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时需要向安监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要看所属哪个行业,做什么,每个行业的主管部门都有相应行政审批的办事指南。

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是对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达到的等级(一、二、三级)的认可;国家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全部达标。

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这些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施工活动。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区别。

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别?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对高危行业企业通过行政许可的一个证明。高危行业指建筑、矿山和危险品生、经、储企业。估计未来会加入金属冶炼和道路运输2个行业(新安法已经把这2个行业加入高危行业了,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还没有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般是由安全监督部门颁发(不同的行业归属不同部门,建筑是到住建部、煤矿是到煤监局、其他一般是到安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目前还真没有听说过这个证照。

生产经营许可证一般是由行业颁发,是同意你生产经营某一类产品或者多类产品的证明。一般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怎么查询安全生产?

要查询安全生产许可证,您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1. 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aqsiq.gov.cn/),在首页顶部导航栏的“行政许可”选项中点击“安全生产许可证”链接。

2. 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页面,可以选择按照“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或“省份”进行查询。如果您知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书编号,直接输入证书编号即可查询;如果您不知道证书编号,则可以输入企业名称或选择省份进行查询。

3. 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查询结果将显示与查询条件相符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信息。

注意事项: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证书,若企业没有取得或已过期,相关行政部门有权停产停业,并要求整改。

2. 您在查询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问题,可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五、食品安全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区别?

食品安全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区别,一个是经营,一个就是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QS,是针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区域而言申请的,并且是针对生产性质的组织颁发的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审查细则,需要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的能力等硬件条件。

食品安全许可证是针对食品销售流通环节、销售区域而言申请的,凡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六、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区别?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对象是指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一般是化工企业),它办了安生证就不用办安使证(除非情况非常特殊,它同时满足办安使证的两个条件)。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办理对象是生产的时候使用到了危险化学品,但是——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并且同时行业在适用行业目录内(国家安监总局57号令规定的)。少一个条件或者都不满足,默认使用,无需办证。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是对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达到的等级(一、二、三级)的认可;国家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全部达标。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这些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施工活动。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区别。

八、钢材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主要是针对煤矿山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企业,这几类高危行业才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果你的钢结构公司属于建筑企业类,那就需要了啊。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甲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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