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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细则?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79 手机端

一、听证程序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保障拟处分会员的权利,保障投诉案件的正确处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的各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拟作出行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组织。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可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拟处分会员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 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投诉人参加听证。

第七条 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庭。听证庭由一名听证主持人和两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庭应当配备一名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律师协会指定。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律师协会会员或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及处分适用的依据进行询问;负责执行听证程序,维护听证秩序,行使其他应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拟处分会员、投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律师协会主管会长决定。主管会长是听证主持人的,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

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投诉案件调查取证的惩戒委员会委员或经惩戒委员会委派从事调查取证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拟处分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六)法律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拟处分会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提交律师协会。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拟作出行业处分的,应当向拟处分会员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给予处分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

(三)告知拟处分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期限;

听证告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印章。

第十四条 拟处分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拟处分会员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七条 拟处分会员提出听证要求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拟处分会员申请延期听证,由听证庭决定是否准许。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拟处分会员听证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成听证庭,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前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拟处分会员、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

(四)告知拟处分会员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拟处分会员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的印章。

第十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拟处分会员是否申请回避。拟处分会员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拟处分会员的违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五)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投诉事实、证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进行询问;

(八)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拟处分会员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主要内容;

(七)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与人阅读并核对无误后签名;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拟处分会员拒绝签名的,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合议。听证庭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表决结果提出书面听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拟处分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拟处分会员死亡或者解散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拟处分会员为律师的,可以将文书送达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签收并转交。

拟处分会员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签署回执。

二、听证程序规定?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

三、行政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人的规定。听证是给当事人一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为自己申辩;也可以委托1人或者2人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人作出辩护。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开始后,由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具证据材料和提出处罚意见;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出示证据、进行答辩;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双方各自分别出示证据,相互辩论,申明理由,陈述意见,辩明事实,为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奠定基础。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

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

四、行政许可听证的表述有哪些?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区别?

普通程序 :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六、收费听证会程序?

价格听证会流程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2、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在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方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由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

5、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

6、申请人陈述意见;

7、听证主持人总结;

8、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七、民法中听证程序规定?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三日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请求。这里的“三日内”是一个固定期限,本法没有作出可以延长的规定。

2.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应当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在行政组织听证之前,应当给当事人以必要的准备期限,本法将这一期限规定为七日。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的义务。

3.一般情况下,听证程序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本法也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即出于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需要,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程序,不公开举行,不予公告,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也不允许新闻工作者进行采访报道。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为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本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该行政机关内熟悉相关业务的、非本案调查人员的工作人员主持。如果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那么他有权申请该主持人回避。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成立,则应该另行指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程序,也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程序。参加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使这一权利,亲自参加听证程序,自己进行陈述、辩解、反驳和辩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去行使这一权利,由他人代理自己参加听证程序。当事人如果委托他人代理,则需履行法定的委托手续;代理人代理他人参加听证,则需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也就是说,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人必须有合法的代理权。关于代理人的人数,本法规定限于一至二人。

6.举行听证时,当事人有权与调查人员进行辩论和质证。在听证程序中,针对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有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与调查人员进行辩论、质问和对证。

7.对于整个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准确无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笔录交予当事人进行审核,如果当事人认为笔录中关于其陈述、申辩和反驳等内容的记载,与其自己所述的内容不符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经审核笔录认为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八、召开听证会程序?

召开听证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发布通知:召开听证会前,需发布通知,通知相关方参加听证会。通知应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以及相关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主持人:指定一位主持人或主持团队来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主持人负责确保听证会的顺利进行,维护秩序和公正性。

报告事项:主持人在听证会开始前简要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和事项,并阐明听证的原则和规则。

发言顺序:确定发言顺序,一般按照事先登记或申请的顺序进行发言。有时也会给予各方平等的发言机会。

证人证言:听证会可能邀请证人提供证言,证人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据和陈述。其他参与方可以提问证人。

直接当事人陈述:直接当事人有机会陈述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公众参与:根据听证会的性质,可能允许公众参与,发表意见和提问。

记录和记录:听证会应当记录相关的发言、证言、意见和提问等内容,并制作正式记录或会议纪要。

结论和裁决: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或决策机构会综合考虑听证会的证据和陈述,作出相应的结论和裁决。

具体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组织或领域而有所不同。

九、听证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听证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听证是行政法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旨在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听证作为一种公开的、透明的程序,被广泛用于行政许可的决策过程中。行政许可听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行政许可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核准申请人申请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涉及到重大、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情况,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执法公正、维护公众利益。通过开展听证程序,既能够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观点,理顺社会矛盾,又能够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过程中依法依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许可听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许可听证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在行政许可的决定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将听证的结果作为判决、裁定的依据。

因此,行政许可听证既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的程序要求,也是实现行政法治和维护公众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

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听证申请、听证通知、听证安排、听证程序、听证结果等环节。

首先,听证申请。听证申请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第一步。当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书面申请行政许可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听证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其次,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在受理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听证安排。行政机关根据听证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听证。听证的组织应当公正、公平,听证员应当出具听证笔录,确保听证过程的真实、完整。

接着,听证程序。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陈述、辩论,并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可以询问当事人,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并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

最后,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决定。同时,申请人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听证的意义和价值

行政许可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对于保障执法公正、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许可听证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通过听证程序,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听证还可以让各方当事人充分了解行政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其次,行政许可听证可以减少行政决策的误判。在复杂的行政许可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可能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通过听证程序,可以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观点,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减少行政决策的误判,提高行政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再次,行政许可听证可以增加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保障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杜绝违法行政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最后,行政许可听证可以维护公众利益。行政决策涉及公众利益,通过听证程序,可以增加舆论的参与,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对于保障行政执法公正、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并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应当充分参与行政许可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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