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27 手机端
一、购买土地使用权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使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 票》(现改为增值税普通发 票,左上角标志为“收购”),按照收购发 票总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种是要取得销售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增值税普通发 票。 所以,没有取得发 票的,当然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购买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税?能否进项抵扣?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购买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 产,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一般纳税人可以认证后可以抵扣进项。请参考
三、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
划拨土地的开发项目是经济适用房,项目出售时预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结束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政府拍卖土地使用权是否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国税函[2008]277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综上,政府无偿收回土地需交纳土地增值税及相关营业税。五、转让土地使用权怎么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法说转让无形资产要缴纳营业税 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发票怎么开?
虽然相关法律尚未明确是否可以直接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实务中因各种原因转让的并不少见。营改增后,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目前的政策并未明确,容易引起税企争议。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取得了合规的土地出让金票据。2018年7月,该企业因为资金问题无力开发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经过市场评估未产生土地溢价,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0000万元。由于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在营改增后,这笔业务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按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这个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目前执行的一般口径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土地属于尚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比照转让在建工程的口径执行。另外,在营改增以前,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因此该笔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元〔(10000-10000)÷1.10×10%〕。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适用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项目。虽然税法并没有规定如何认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可以参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项目。其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本案中由于企业对该宗土地尚未开发,其既不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不属于销售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且相关规定不允许直接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故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不得扣除,因此该笔项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09.09万元(10000÷1.10×10%)。
分析
上述两种观点计算的税金差异较大。在土地价款不能扣除的情况下,企业即使平价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要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比如集团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投资入股到新设立的项目公司时,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如不允许其扣除土地价款,集团公司需要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服务过程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理论上流转过程中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但政府部门无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缺少对应的进项税金,而土地成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财税〔2016〕36号文件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相当于虚拟了土地价款的进项税金,其目的是要解决企业取得土地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讲,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允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仅仅对其增值部分来征税。本案中,由于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实现增值,按照增值税原理不应承担额外的税款。
建议
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目前大部分地区根据现行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但笔者认为,税法调整的是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值税更应该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不应当干预企业的正常经济行为。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与否是其他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由税务机关来判断有一定的难度,企业也很容易做相应的筹划来应对。
笔者认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倒卖土地的正常商业行为应予鼓励,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在土地规划条件未变的前提下,转让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其取得的土地价款。
七、营改增,土地使用权,能抵扣进项税吗?
土地使用权只能抵押,不能抵扣。 但是土地出让金可以扣除,也是不可抵扣的。 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八、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含哪些?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只允许扣除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九、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税率是不是9%?还是只是销售土地使用权是9%?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转让无形资产税率6%。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房屋)也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但是按9%税率计税。
十、土地使用权法律
土地使用权法律研究是土地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涉及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使用权的追踪和维护成为了一项重大挑战。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和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使用权法律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终止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它规定了土地使用的权限、义务和限制,同时保障了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过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 出让方式:指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外出让。
- 划拨方式: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 转让方式:指土地使用权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进行转让。
- 承包方式:指农村土地通过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使用。
以上几种方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获取方式。同时,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让与他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买卖、租赁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过相应的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要满足相应的转让条件。例如,土地使用权不能违反土地整治政策,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转让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相应的手续,例如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 权益保障: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益都需要得到保障。转让方应当获得相应的转让利益,受让方应当得到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指土地使用者失去土地使用权的状态。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 用途转变: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和用途,违反土地使用规划和合同规定,则土地使用权可能会被终止。
- 期限到期: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将自动终止,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权属单位。
- 解除合同:当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从而终止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行政审批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终止前,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和维护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是指对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合同保护:土地使用权的行使需要通过土地使用权合同进行约定和规范,合同可以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 争议解决:当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
土地使用权的保护需要土地使用者积极主动维护,注重合同约定,了解并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结语
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对土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和理解,以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
希望通过本文对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研究有所了解和认识,进一步加深对土地管理领域的认识和关注。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于西安公司变更的问题,可以浏览 西安公司变更频道
本文地址: https://www.tdcaiwu.com/zengzhishuizhuanyong/zengzhishuidikou/20231126/23923.html
版权所有:非特殊声明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淘丁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