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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的业务管理应该满足什么要求? - 淘丁财务

来源:淘丁企服 作者:夜游神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416 手机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典当行在营业过程中业务规定应满足如下规定:

(1)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典当期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自典当期满之日起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只能续当一次,其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原当期。续当时,应当结清前当期利息和费用,另换当票。

(2) 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并按照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典当行的当物,应当在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第三十二条 质押贷款的月利率,可以国家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 基础上浮50%。

(3) 典当的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费率最高 不得超过当价的45‰。

(4) 自典当期满之日起10日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视为死当。死当物品,应委托当地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 监督公开拍卖。

死当的金银饰品,应当交售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单位;属于文物的,应当交售文物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者拍卖。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押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给当户。

(5)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使用当物。当物在典当期限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按照典当时的估价赔偿。

(6) 典当行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帐户。

(7)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对同一企业累计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的20%, 对同一个人累计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的10%。

(二)典当行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

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健全业务、 财会、统计、保管等规章制度,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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