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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后监督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77 手机端

一、会计事后监督有哪些?

会计监督不是一种事后监督。原因是会计监督的定义为在会计工作中,通过记录、计算、分析和检查,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同时又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按实行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二、什么叫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事中监督是指在公共组织财务活动进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比如: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都属于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以事先制定的目标、标准和要求为准绳,利用会计核算取得的资料,对已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的考核和评价。

三、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对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

本市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本市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市、区”二级监管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跨区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四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的除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内的非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五条(分类监管)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管理。对审批制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备案制建设项目、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

审批制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实施行政审批制的建设项目。

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

备案制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

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海洋环境报告书(表)并报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审批制建设项目监管要求)

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次。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生态影响类审批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审批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项目调试期内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审批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项目调试期内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检查。

(二)监管内容。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次。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半年内开展执法检查及监测;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审批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检查及监测。

(二)监管内容。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等。

第七条(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监管要求)

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进行核查。在项目调试期内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检查。

(二)监管内容。除按照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有关内容执行以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被审批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检查。

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检查及监测。

(二)监管内容。按照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有关内容执行。

第八条(备案制建设项目监管要求)

备案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次。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备案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工作,对年度内新备案的建设项目以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执法检查。

(二)监管内容。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九条 (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监管要求)

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施工期内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二)监管内容。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

(一)监管频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一年内开展执法检查。

(二)监管内容。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运行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的职责分工,每年按需开展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的规范性、验收报告编制质量、验收信息公开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等。

第十一条(与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审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写入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市固定污染源管理有关规定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落实对该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完成后或者投入生产或使用实际满一年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将其纳入各自的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并开展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部门联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制度,畅通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每年1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有关监督管理情况。各级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按职责配合开展监测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监管对象,应当适度提高抽查比例,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后评价)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经备案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第三方服务)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配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监管能力建设)

鼓励利用在线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科技手段,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手段,提高对各类环境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水平。

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完成后登录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主动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建成后信息等。

第十七条(公众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反映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失信惩戒)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信息应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实施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具体奖惩措施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监管人员责任)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法律监督只能在事后进行监督吗?

法律监督只能在事后进行监督是对的。

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 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坚持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具体职能作出调整的背景下,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仅彰显了对宪法精神的贯彻,对既往法律规定的延续,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鲜明特征。

五、事后监督需要提供佐证材料吗?

事后监督需要提供佐证材料。事后监督属于在完成了实际的经营活动后,才由监管部门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启用监管程序,进行事后监督。

进行事后监督,必须要提供启用监管程序的相关佐证材料,来证明监管部门对事后监督实施了监管,这样,才不会造成监管失职。

六、怎样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事中监督:财政对企业单位的事中监督主要是通过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来实现的。税务机关通过日常的专门工作,一方面促使纳税人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所得额的各项基础工作,推动各单位加强会计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堵塞各种税收漏洞,保证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 事后监督:是指以事先制定的目标、标准和要求为准绳,利用会计核算取得的资料,对已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行的考核和评价。

七、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你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是指为了避免不良事件的发生,对于风险点进行预防和控制,以及在事件发生后对相关人员和机构进行追责和惩罚的机制。

事前措施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日常监管等;事中措施包括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发布应急通知、启动应急预案等;事后措施包括调查事件的原因和责任、进行纠正和整改、对责任人和相关机构进行追责和惩罚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维护机构和个人的公信力,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

八、行政处罚是事后监督吗?

行政处罚是事后监管。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后确认了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在处罚的过程中要经过缜密的调查,准确的运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程序合法,处罚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告知,规范的送达及催告等等。

九、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为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建立以下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东阿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 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查处流程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 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填写《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呈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案件承办机构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案件调查终结后,由调查人员制作《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法制宣传科。

3.审查。法制宣传科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通知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审查终结后,法制宣传科提出初审意见,报其分管领导审核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案件承办机构应当7 日内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陈述、申辩或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法制宣传科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6.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县环保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参加。制作会议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7.决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法制宣传科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7 日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3 日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陈述、申辩或者经听证会的,法制宣传科应认真复核后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8.送达。案件承办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60 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宣传科在法定期限内制作《申请执行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对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填写《结案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1 月环保部令第8号)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三、考核办法

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一次;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会计监督包括1.事前监督2.事中监督3.事后监督4.决策监督,哪个对?

  问题:会计监督包括1.事前监督2.事中监督3.事后监督4.决策监督 哪个对?   答案:1.事前监督2.事中监督3.事后监督   解析:会计监督是指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会计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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