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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取得的增值税票能否抵扣?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29 手机端

一、电费取得的增值税票能否抵扣?

如果你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只要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都是可以列支成本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水电费增值税,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二、取得运费增值税票计入成本还是费用?

如果是采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运输发票,则计入材料成本中

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材料成本+运费成本)

进项税(材料进项税+运输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如果是其他用途而获得的税票,则计入相应费用,比如销售发生的运输费

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运输费

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三、善意取得案例?

李平夫妇在当地有两套住房,夫妻两商量将其中的一套一居室的住房用于出租。李平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将该套住房租给了陈某。

半年后。李平前往出租屋打算向陈某收下季度的房租费、谁知开门的是一位女士, 自称姓张、她说这套房子中花50万元买的、并拿出了房产是他从一位叫李平的手证。

李平也拿出了他的房产证,双方感到不妙。他们立即到公安局报了案。并一同来到房产局、 经验证、张女士手中的房产证是真的。而李平手中的房产证是假的。原来是承租人陈某与李平在签订租房协议期间,

曾要求看李平的房产证并要求复印。 陈某制造了

一个假的房产证、趁与李平签合同时将房产证调了包、陈某又办理了李平的假身份证、随后将房子卖给了张女士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李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自己。分析。

张女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张女否取得该房屋的物权,

四、善意取得定义?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五、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的产物。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1)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转让处分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六、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影响?

有影响的,取得有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的进项税就增加了,若到期末,你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期末的增值税申报表经过正确的录入,就会显现出期末有留抵税额,这部分留抵税额就是留抵退税的对象,留抵退税是一个长期政策。各企业都会陆续享受到。

七、善意取得与合法占有?

善意取得的要件

1.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

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非自愿(遗失物、盗窃物)

A.遗失物:权利人有回复权(二年期限),但应补偿通过拍卖和公开市场购买的受让人(其实也就是说不使用善意取得额)

B.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3.第三人为善意

4.第三人支付对价

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在物权法中有如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总而言之呢,善意取得是公信力的体现。公信力就是说,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对于脱离物(具体分析见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八、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最新规定精神,在司法实践中,

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赃物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被盗窃、被抢劫等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逐渐放宽的过程

1.最早规定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见于199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但该条只是规定被诈骗之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2.1998年,两高一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则规定

被盗窃、抢劫、侵占、侵夺、诈骗的机动车

,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审了1996年的规定,即

被诈骗之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则将

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赃物扩大到了所有的赃物

何为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法上极为重要的一个概念。随着商品交易的日趋频繁,犯罪分子获得赃物后往往会及时销赃,而购买此赃物的第三人可能并不知道该商品系赃物,等待公安人员找到涉案赃物时,该赃物甚至已经经过多次流转了。

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民法特别设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此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综上,第三人善意取得刑事案件中的赃物,只要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相关的财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就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九、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构成条件如下: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十、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区别?

区别在于指向不同,概念不同,意思不同等,继受取得是指继承,传承的家产,遗产,祖产等,是合法权益的所得利益,比如继受取得的家产等,而善意取得是指行善,助人,在做善事的行为中取得的利益,回报,所以二者指向不同,意思不同,有联系也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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