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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企业什么情况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300 手机端

一、吸收合并企业什么情况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该规定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比,将免税优惠的条件由“非股权支付额占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比例不高于20%”修改为“股权支付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2)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项交易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因此,该条规定同一控制下且无需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合并重组可享受以下政策: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⑤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整体转让税务如何处理?

公司整体转让,实际上就是变更股东。属于股东出让股权。股东出让股权,缴纳契税、印花税和所得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三、连锁企业的税务如何处理?

但根据有关规定,在纳税方式上,要区分连锁的具体情况。

(1)对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店,如果连锁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后,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交纳增值税。

(2)对自愿连锁企业、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定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不适用统一纳税的政策,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股权收购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有哪些?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五、那些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六、企业减资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注册资金有变化的可以做税务变更登记:

领取了“一证一码”机关、群团和事业单位登记证的纳税人:其营业执照照面或者登记证证面信息发生变更的,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七、企业所得税法中“非金融企业”定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除此之外的企业可以认为就是非金融企业。

仅供参考

八、企业的团队建设费用税务上怎么处理?

企业的团队建设费用,要按照具体开支项目来处理:

1、团队建设费用如果属于培训教育的,可以计入“职工培训费”。

2、团队建设费用如果属于工会活动的,可以计入“工会费”。

3、团队建设费用如果属于吃饭的,可以计入“招待费”。 3、团队建设费用如果属于旅游的,可以计入“工资(应付职工薪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农业养殖企业收到政府补助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不征税收入与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提问中说“无法提供专项资金红头文件”,也就表示无法满足上述规定,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下,就只能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贴收入的当年,如果会计核算按照“与收益相关的补助”计入当期收入的,应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第20行“(四)政府补助利得”。

如果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话,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是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政府补助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提问中事后补贴,只要不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的跟销售数量、金额挂钩的,应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确认应税收入。

如果能取得能提供专项资金文件等,满足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首先按规定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然后自动生成《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等相关栏目。

由于是养殖企业,其主营业务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填写《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时,对于不征税收入的补贴用于其成本、期间费用的,应从《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项目成本”“应分摊期间费用”中扣减下来。虽然通过《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调整了成本、费用会导致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但是因为项目所得可以享受减免,最后相当于补贴收入也实际免税了。

综上所述,养殖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尽量往财税[2011]70号靠拢,尽量创造条件满足财税[2011]70号规定按照不征税处理,这样对企业才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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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税务登记流程?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纳税人应到征收分局(报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纳税户数据采集表》。

持填写完毕的《纳税户数据采集表》和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所属税务分局进行税收管理员分配。

税务分局对《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经过审查,并且分局局长及税收管理员签字盖章齐全的,并完成《纳税户数据采集表》的录入。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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