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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的两税法对土地兼并的影响?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44 手机端

一、唐的两税法对土地兼并的影响?

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二、公司欠税法人怎么处理?

此处的法人即法定代表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税法上接受捐赠怎么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万,增值税1.7万。支付运杂费0.3万。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3万元

借:应缴税金 1.7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11.7万元

贷:银行存款 0.3万元

供参考。

四、税法对出口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涉嫌虚开的怎样处理?

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或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五、民法典对有租约的土地怎么处理?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相关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同上。

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相关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发包方胁迫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撤销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删除】原解释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六、企业的废料收入税法上如何处理?

废料收入,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你的废料是被收购的,直接做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你的废料是出售给其他单位的,不论开具什么发票,均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七、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1、税法规定允许计提折旧的范围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2、职工教育经费已在税前列支,用职工教育经费建造的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计提折旧。(避免费用重复在税前列支)

故上述资产允许计提折旧,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国家对校办企业及企业支持技术教育的鼓励政策。

八、能否谈谈英国对美国的印花税法?

一七六五年,英国政府通过了《印花税法》。该法激怒了北美人民。根据该法,殖民地的任何印刷品,都要缴税。塞缪尔·亚当斯发表了反《印花税法》宣言。北美有六百多个城镇通过了该宣言。在塞缪尔·亚当斯的策动下,北美各殖民地纷纷成立“自由之子社”,反对英国税法鼓吹革命。殖民地议会通过决议,认为英国议会无权向殖民地征税。愤怒的北美人还对征收印花税的官员发动了袭击。在北美各殖民地的抗议下,英国议会于一七六六年取消了《印花税法》。 《印花税法》取消后给北美带来了一段平静。这时,英王乔治三世任命了威廉·皮特为首相。皮特年龄已大,体弱多病,没多久大权就落入了财政大臣汤森的手里。汤森为了解决帝国的财政危机,颁布了《汤森法》。开始对殖民地的茶叶、纸张、染料等商品纳税。为了执行《汤森法》,英国在殖民地的各大港口设立了税务监察官。《汤森法》还要用上述税款支付殖民地官员的薪金。本来殖民地总督的薪金是由殖民地议会支付的,这样一来殖民地人民对殖民地当局的那一点点微不足道的约束也丧失殆尽。于是,北美各殖民地决定抵制英国货。

九、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

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了解土地使用税的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对于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营管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中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及管理依据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中。熟悉并理解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将对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土地使用税的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的基本概述

土地使用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并及时足额缴纳。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应当按照欠缴税款金额的1‰计算罚款并支付。

2.《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制定本条例。

3.《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事项,缴纳土地使用税。

了解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的基本概述,可以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税征收和缴纳过程中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

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和纳税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一)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事项,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企业。对于个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对于企业,包括土地所有权企业、土地使用权企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等。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准确申报纳税事项并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是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如下内容:

1.准确申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准确申报土地使用税纳税事项,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

2.及时缴纳: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款项及时足额地缴纳到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

(三)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程序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程序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所需进行的一系列程序和环节。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申报阶段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土地使用税纳税事项。申报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

2. 稽查核定阶段

国家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信息进行稽查核定。稽查核定的目的是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土地使用税的纳税额符合法定标准。

3. 缴纳阶段

经过稽查核定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税款项按时缴纳到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缴纳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金额和期限进行操作,并保留好缴纳凭证。

4. 报告和复核阶段

纳税人在缴纳土地使用税后,应当及时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缴款证明和相关报告。税务机关根据报告内容进行复核,确保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情况真实有效。

通过上述环节的履行和操作,纳税人可以完成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和缴纳程序。

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的意义和作用

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对于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明确权责: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义务和程序,使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缴纳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促进合规: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制度,促使土地使用权人自觉遵守税法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合规水平,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可以通过税收方式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通过提高土地使用税税率,促使土地使用权人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资源的经济、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了解土地使用税法律条文是土地使用权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熟悉土地使用税的法律依据,合理履行纳税义务,才能在土地资源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十、土地流失的处理方法?

营造农田防护林,提高植被覆盖率。实践证明,植被覆盖率是影响土壤流失最为关键的因素,良好植被覆盖地面水土流失量是自然裸地土壤流失量的1/1 000。且林地凋落物数量明显减少,森林的上述作用也随之下降。因此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尽量保留地表凋落物和林下植被。

另外,以林促草,推行混交林也是防止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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