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律师事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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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个人律师事务所: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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