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人以我老家的地名注册了商标,我餐馆招牌上有老家的地名。这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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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问有人以我老家的地名注册了商标,我餐馆招牌上有老家的地名。这算侵权吗?
县级以上,包含县的地名是申请不下来的。再说了,他申请的商标不一定在餐饮上使用。
如果他申请的地名在县级以下,也在餐饮上使用的话,申请成功的话,你就侵权了
二、在注册地名商标的同时都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一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表明商标法对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一种总体上否定的态度。
(2)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经注册的继续有效。
(3)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不知晓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5) 非行政区划地名不论范围大小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6) 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在划定地名商标注册的禁区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行政区划的级别或公众知晓的程度、是否有其他含义、是否已经注册、是否作为普通商标注册。根据这些因素,我国《商标法》将地名商标注册的禁区划在这样一个范围上,即不得将不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普通商标使用或注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处于这一范围之内的地名主要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绝对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而处于这一范围之外的地名则只要符合其他规定,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三、注册的商标可以加地名吗
您好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4.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6.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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