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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里说的同一纳税年度是指什么?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11 手机端

一、税法里说的同一纳税年度是指什么?

纳税年度即纳税会计期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

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各国纳税年度规定的具体起止时间有所不同,一般有日历年度、非日历年度、财政年度和营业年度。腾讯众创空间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采用和改变纳税年度的办法,并且遵循税法中所作出的关于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的各种限制性规定。

二、工会经费是按照工资的2%计提的,其中40%由地税代收,60%上交单位工会。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之规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0号)之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会经费不是凭发票而是凭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别征收比例为40%的缴费单位或按规定执行特殊比例的企业,按照“40%的缴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原先是100%上缴,税务局开100%收据,然后再下拨60%,由公司开60%收据给税务局.现在是先计提,上缴时给40%的收据.其余工会经费公司发生费用时用当时的发票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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