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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147 手机端

一、配套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辽地税函〔2013〕216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及其金额的,其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通知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文件发文时间;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没有通知缴费文件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费用收缴凭证开具的当天。”

二、契税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前(时)缴纳契税。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契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四、契税的延期纳税是如何规定的?

如何办理延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规定:纳税应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在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延期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二)、受理、审核。受理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理由是否存在。对情况属实且符合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省级征收机关审批。(三)、批准。省级征收机关经核实、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征收机关。受理征收机关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退还纳税人,登记《逾期未纳税情况表》,相关资料归档。

五、税法哪条规定企业必须主动申报纳税?

税收征收法没说主动申报。

但是征收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六、纳税人是由税法直接规定的。对吗?

税法上的纳税人,是指一切依照税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单位和个人,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即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你的收入不够,达不到起征线,就不算。但实际上,只要有购买行为,你就是纳税人,厂家和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和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等,最终都是由购买者或被服务对象付费来实现的,特点是你及他人通过自愿购买和被服务去缴纳的,或者说,这是一种间接纳税,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纳税人。

七、税法与纳税实务的区别?

《纳税实务》是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核心课程、岗位技能课程,理论与实践结合程度比较紧密。在有的学校,将其称之为《税法》、《中国税收》等名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对国民经济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和稳定保障作用。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纳税实务》课程作为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的核心课程,承担着培养学生熟悉我国现行税法制度体系以及从事基本涉税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任务。其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基础知识、涉税操作实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等。

八、税法中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什么区别吗?

纳税人指的是实际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情况下,税收是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的,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简化征收过程,税收不直接向纳税人收取,而是由涉税行为的相关方代扣之后代为申报缴纳,那个税收实际上不是关联方承担的,但是由他缴纳,这个关联方就是扣缴义务人常见的扣缴义务人有:单位员工发工资的个税由单位代扣代缴,委托加工由受托人代扣代缴消费税,还有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业务,一般也有另一方代扣代缴等

九、违反税法代扣代缴的规定?

违犯税法代扣代缴,是一种违法行为。代扣代缴是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如果不及时代扣代缴,很容易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必须提高对代扣代缴的认识,不然的话不知不觉就犯法了。

十、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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