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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267 手机端

一、主体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A、时间效力;B、空间效力;C、对人的效力。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其相冲突,不合乎宪法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不应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位阶主要取决于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一般来说,立法主体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越高,法的效力就越高。因此,当下位法和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阶的法。这是处理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所谓属地它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土。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是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三、判决的效力?

首先,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人应在判决书所载明的期限内按时履行义务,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用,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缴纳。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要切实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和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必要时可以移送强制执行,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

最后,生效判决对社会具有约束力。对社会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得纵容他人抗拒生效判决,不得无故诋毁生效判决。生效判决付诸强制执行时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拒绝或者推诿。

四、上诉的效力?

上诉的实质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诉。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五、宪法的效力?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观必须是在国家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决不充许超越宪法,一切违反损害宪法法律的行为,无论是集体或者个人,都将会受到追究,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法制国是根本,一切以宪法为标准才能更好地推动国家的发展强大。

六、条例的效力?

条例具有对所有社会组织、听有社会成员,包括制定者本身的约束力,属于规范性文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与法律实施并无区别,任何组织、个人在条例未修改之前不能改变或拒绝实施,这就是它的法律性文件的性质。

七、批复的效力?

批复函根据其批复内容,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一般情况下,具备下列要件的文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1、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2、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3、文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八、论述法律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说得是一部法律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是有效的。

1、生效:有的法律是颁布即生效,有的是颁布后规定期间后生效,有的是特定情况发生后生效,还有的是规定日期生效。

2、失效:失效的规则也有几种,比如,新法公布,旧法当然失效;宣布失效;定期失效。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说法律在什么样的地域空间呢有效的问题。 主要有如下四种: 1、属人原则:只要是本国公民,无论身在何处都适用本国法律。 2、属地原则:只要在本国的领土范围内,包括本国航空器,驻外使馆,都适用本国法律。

3、保护原则:本国人在外国受了侵犯,也适用本国的法律。此处,虽可能其外国法也规定了属地原则,但这并不能排除我们的保护原则的适用。

4、普遍原则:这是针对国际罪行的空间效力原则,只要是国际罪行都适用本国法律。

九、从立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来看?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十、法律的对人效力和对世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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