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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77 手机端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指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各种诉讼活动及其产生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它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诉讼程序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事法学原则相同。民诉法学初期,民诉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民诉法学欲摆脱民事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民法是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具体关系?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如下:

1.民事诉讼是保证仲裁裁决公正性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仲裁公正性的保障。

2.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法律渊源上具有联系性。反映了两种程序的一致性。

3.仲裁裁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来实现。 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由法院行使。

三、民事诉讼与行政裁决的关系?

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民事裁定则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带有行政字样的,说明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带有民事字样的,说明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上只是它们之间一般性的区别。若你需要的是论文、学术性讨论/研究等等情况的话,以上就不适合了。

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

1、行政许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

2、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其中部份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如:财产报损,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税收保全审批等;

3、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认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必须同时存在。   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   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共同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司法法,因此,二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

六、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关系?

辩论原则体现在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处分原则体现在第13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者都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原则制约着辩论原则的行使,例如:当事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当事人就无须进行辩论;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决定辩论的范围,同时辩论原则又是处分原则实现的保障.只有充分行使辩论原则,才能使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有可能实现,所以二者是相互相存的.

七、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许可制度与备案制度都是在政府机关所办理的,但在其作用性质等方面有所不同,它们的区别为:

1、性质不同。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而备案仅仅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提交,并没有通过许可。

2、作用不同。行政许可是得到了行政部门的允许;而备案仅仅是将信息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3、申请要求方面。行政许可的要求很严格,需要通过资质的审查和审批才能完成;而备案相对来说宽松很多,只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即可。

4、开展项目方面。收到行政许可之后,可以进行在许可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而备案所能开展的项目相对行政许可来说,要少很多。

八、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

仲裁和诉讼的本质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式,但是却有着诸多区别,主要的区别有以下:

1、仲裁与诉讼的本质不同。诉讼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法庭居中审判,带有强制色彩,而仲裁则是私权利处分的体现;

2、案件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仅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要比诉讼范围狭窄;

3、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而诉讼是两审制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

4、公开程度不同。

九、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是?

统合《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大体上可将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分为以下三类:

  其一,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通常诉讼程序乃处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步骤、次序或方法。该程序中的当事人与讼争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利害关系)密切相关,如《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对诉争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见,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密切。

  其二,非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非讼程序即指审理非讼案件[2]所适用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形成、确认一定的私法秩序。因非讼案件大多不具有争讼性,故《民事诉讼法》没有以“直接利害关系”来限定非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如《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其三,执行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执行程序的目的固然在于依法强制实现生效判决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但是,执行程序中也不能忽视对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及时救济,以恢复、维护一定的司法秩序。故《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区别?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原、被告都是固定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只能是行政机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原、被告不是固定不变的。(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民事诉讼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的是民事衩体权利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是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诉讼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而诉讼义务又原告多,如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双方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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