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全部财税服务

手机端

人工智能作品是否可以申请著作权

来源:淘丁企服 作者:淘淘君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 手机端

随着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人工智能作为计算机技术的前沿成果,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的应用日趋广泛,从而产生的版权侵权问题也不容忽视。  

微信图片_20220415152935.jpg

何为人工智能的著作权?

  当前,人工智能创造了大量的作品,以微软小冰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程序已经创造了大量的文学、音乐、美术等作品。虽然人工智能对某些类别作品的创作过程和创作效率会产生影响,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改变人类创作行为的本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质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这种作品是不能够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但由人类提供相关数据,再由非人类的人工智能经过数据分析、相关算法完成的作品内容,是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但它享有的也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而是邻接权。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在文化领域,除了作者的创作劳动成果应受到保护外,还有一种劳动成果也应受到保护。这种劳动同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性质不同,但是同作品的传播密切相关。因此给予这种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同著作权保护相关。


人工智能拥有著作权难点

  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的智力活动成果,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的机器或者动物。《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以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实践表明,“作者”就是自然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这里的“视为”实际上主要解决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由此可见,著作权法的本质是“保护与鼓励用头脑从事创作之人”。


  其次,强调作品必须具有性,表明作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必须投入或者付出具有自身特征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那些没有为作品性付出劳动的工作,包括购买计算机、进行程序设计、收集材料等工作,都不是创作的工作。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强调作品不是复制于其他作品,是源于作者的。美国版权法上所使用的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从其他作品中复制而来,以及至少具有低程度的创造性。考虑到作品性的特殊内涵,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为这些工作没有使相关人员在作品中体现具有自身特征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

-----------------------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淘丁企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AAAAA级代理记账机构,业内大型“互联网+企服”平台,10余年行业服务经验,注册公司、代理记账,选淘丁企服,为您省时、省心、省力,更安心!


1650007934559960.jpg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于西安公司变更的问题,可以浏览 西安公司变更频道

本文地址: https://www.tdcaiwu.com/zlbq/1982.html

版权所有:非特殊声明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淘丁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