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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不了,经过查询,无论是第5类药品,还是第35类门店,都已经有“中元”及其近似商标存在了。
根据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所说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就包括: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所以不行。[资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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