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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注册新公司,原公司直接转卖给新公司,账务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yyzntdcaiwu 发布时间: 阅读人数: 手机端

一、重新注册新公司,原公司直接转卖给新公司,账务如何处理?

应当是把原先企业的资产转让给新公司.或投资给新公司.资产按出资资产投入到新公司就行/ 帐务是按投资计算/ 因为法人不变.你最好不要卖给新公司. 把原先资产作为投资到新公司/ 这样就不需要交纳税款了.如果按卖计算.那要交纳税的/ 你把原先公司去注销.因为独资,资产当然是法人自已的.然后再投资到新公司/

二、我的车已卖掉多年,营运证未注销,公司另外一辆车,营运证无法年审,除非要交罚款,还有别的办法吗

你先到交通运管部门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车辆综合检测,按期二级维护并盖章,保险单,营运证和行驶证到车籍地运管所填写年审表留下以上资料原件和证件的复印件,运管所会开出营运证待理证,15天你到运管所取证

三、房地产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保证金何时能启用

各家银行均这样,因为在正式抵押办理下来以后,仍可能会有一部份按揭贷款户出现不按约还款的情况,这时银行就会通过扣收开发商的保证金方式来收回这部份逾期贷款,待催收到客户逾期款后再将钱存入开发商保证金账户。开发商与银行合作按揭贷款一般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上就保证金比例及归还方式及日期应有明确记载,所以你应查看一下你们与银行的协议是怎样规定的。如果协议上明确约定了那就只能等按揭贷款全部结清后才会归还你们。

四、关于增值税与应付账款

增值税发票上面的合计金额是价税合计金额,即发票上面金额是:46800元。这是单据上来说,应确认应付账款为46800元,再加上运费即为47300。

而从增值税的设计原理来说,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面税额。只针对处于流通中转环节的增值额收税。你购进40500的材料,如果以50000卖出去,则应确认销项税额:8500元,计入贷方,在不发生其他业务情况下,你应纳8500-6800=1700元的增值税。

五、请问最后的会计分录中的营业外支出4400,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如果是问最后的营业外支出是怎么求出来的,那么回答是,倒挤出来的,也就是通过差额倒推出来的。

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毁损,是用营业外支出来核算。下面就这个题目为您讲述:

1.首先是清查,发现了原材料的实际数字与账户上的数字不一样,变少了,这便是盘亏。那么就要把账上的数字抵减,调减至实际的数字,而这个差额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后期调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在给您讲下一步之前,先得补充一个知识点,可能您已经懂了的,我在此简要说明一下:

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购进货物时会有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货物时会有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是由最终使用者负担的。对于企业而言,一般情况下,货物的流转必定伴随着增值税。非销售情形下,货物的流出(消失),需要将购货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并转出。比如企业用自己的原材料构建不动产时(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厂房等):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有了这个知识,就可以考虑这个问题了。

2.如果是收发计量的差错,属于管理问题,那么就由管理费用来承担

借:管理费用 23 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400

3.如果是收发计量的差错,可以这么理解,我们损失了这批原材料(以及损失了跟随着这批原材料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损失数额应该为23400元(营业外支出),但是我们又收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19000元,那么我可以认为我只损失了4400元。若是确认了营业外支出23400元,那么收到的保险公司赔偿算什么 ?算收入吗??肯定不可以,这从道理上都说不通,因此,收到的赔偿应该是抵减营业外支出,所以营业外支出只有4400元。

这个营业外支出就像我最开始说的一样,是倒挤(倒推)出来的。

借:银行存款 19 000

营业外支出 4 4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400

到此为止,有争议的地方就是第二笔分录,书上管理费用没有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按道理是应该计入的,第二笔分录没有考虑增值税,第三笔分录又考虑了,造成了上下不统一,是您阅读理解困难。我看您在下面划了一条线,可能有困惑,在此我也给您简要讲解一下:

假设企业有商品100元,伴随它的进项税额为17元,后来以200元销售,收到销项税额34元。那么中间的17元差额,就是帮最终使用者代缴的增值税。

若是当企业在该100元商品售出之前,发生了管理不慎,造成50元的商品遗失。后来企业又把剩下的50元商品销售出去,售价100元,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元,那么需要上交的增值税是多少呢?是17 - 17 = 0吗?

我们必须看到,此时的销项税额17元,是和50元商品当初购进的进项税额8.5(50 × 17%)元对应的,因此,应该上交的增值税有8.5元。

也就是说,消失的那50元商品的进项税额,已经不可能再抵减销项税额了,因为它不可能再卖出去(它已经不存在了),既然不能再抵减,本企业就成为了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最终承担者,这剩下的8.5元的进项税额由企业自己掏腰包。

既然是管理上的不慎,那么就要把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假设无过失人赔偿),因此管理费用既有商品减少的损失50元,也要包含死无对证的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相信到这里,您的问题应该都解答清楚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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